投保基金潘洁莹:集体诉讼应注重保障权利人程序权利
2020-05-14 11:14:45
来源:
新证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谈之代表人诉讼
集体诉讼应注重保障权利人的程序权利
投保基金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 潘洁莹
在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中,除非明确表示退出诉讼,所有适格的权利人均默认为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并接受诉讼结果的约束,其实质是将诉讼效力扩张至默示加入的权利人。证券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至默示加入的权利人,有利于实现群体性证券案件的集约审理并形成能够与侵权人相抗衡的维权集体。这样不仅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也能通过提高赔偿总额,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进而引导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基于诉讼成本、诉讼能力等因素的考量,权利人常常怠于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退出制代表人诉讼中,权利人却能通过“默示加入”的方式由代表人代其参与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有观点认为,退出制代表人诉讼真正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实现群体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并对违法行为进行震慑,为确保诉讼的高效推进,默示加入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应予以让渡。对默示加入的权利人而言,自主参与或退出诉讼的机会,即知情权与退出权,是代表人代其行使处分权的正当性基础,但对权利人完全充分的保护又必将影响诉讼效率,故基于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考量,应允许默示加入的权利人将部分程序性权利让渡至代表人,但也要注重保障默示权利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实际上,默示加入的权利人系消极、被动参与诉讼,可能在并不知晓诉讼发生,或未及时退出诉讼的情况下,即受到代表人诉讼结果的约束,故设置针对性的程序,保障默示加入的知情权、退出权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是合理设定诉讼中的告知程序。默示权利人的诉讼知情权是其行使处分权和退出权的前提。设定合理的诉讼告知程序,可保障默示权利人享有选择退出诉讼的自由,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代表人诉讼对自身权益的约束。实践中,虽然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启动的告知主体是法院还是投保机构尚有争议,但无论是由投保机构自行发布公告征集投资人启动诉讼或者是人民法院直接发布公告启动诉讼,都需确保诉讼启动通知程序顺畅,使权利人充分知晓该代表人诉讼的发生。为了充分保障默示加入权利人的知情权,还应明确规定诉讼中告知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告知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及告知效果。就投保机构不具备概括处分权的诉讼事宜,应告知权利人并征求其意见;至于投保机构有处分权但涉及起诉、立案、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人重大权利处分的程序事项,是否应当公告,公告效果是仅限于使权利人知晓该程序,还是应征求其处分意见,仍应结合集体诉讼效率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是合理安排退出阶段和方式。权利人往往因未及时声明退出诉讼或者声明退出后未被剔除出登记范围而被动加入代表人诉讼。为了保障默示权利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也应赋予权利人退出权并对其退出方式作扩张解释,即在程序安排上应明确规定权利人可选择的退出阶段,并允许权利人通过提出不同意见、不接受代表人提供的方案等方式退出诉讼。
三是合理设置诉后救济程序。针对默示权利人因不知晓代表人诉讼的发生或未及时退出该诉讼,致使诉讼结果扩张造成其权益损失的情形,应当设置救济程序,允许默示加入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为自身权益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至于默示加入的权利人如何启动上诉、再审程序,如何确定上诉、申请再审事由,如何安排救济程序中投保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探究。
总之,程序保障为退出制代表人诉讼效力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维护了默示加入的权利人的个体权益。但如何通过程序设计,在诉讼效力的扩张和默示加入的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间寻找平衡,实现默示加入的权利人权益保护的最大化,仍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本专栏由投保基金公司和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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