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专家:产权续期不能给百姓增加太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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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法学会专家答澎湃:产权续期不能给百姓增加太重负担

7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针对70年产权续期问题,两位中国法学会专家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住房制度安排涉及大多数老百姓(104.000, -0.86,-0.82%)的重大利益,建议国务院、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形,作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和规定,“不能全免,但也不能给老百姓增加太重负担。”

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法典》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吹风会上,澎湃新闻提问,有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规定仍过于原则,不便执行。此类民法典具体实施问题还需如何保障?

“这个问题确实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都是非常大的。”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在中国,民众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的问题。

孙宪忠表示,在法律上来说,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房屋是永久的,但使用权在法律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民众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也已经出过了。所以我提出来无条件的自动续期这样一个法律上的制度安排,立法也这样做了,采用无条件自动续期。”

孙宪忠直言,实践中还存在交费期限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土地使用期限只有二十年,有的是四十五年,“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还是不要再收费了。如果期限确实比较短的,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

“从立法角度来讲,这个任务就基本上完成了,但有些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孙宪忠表示,下一步可能需要国务院、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形,作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评价指出,民法典359条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这是2007年物权法确定的一个重要规则,可以说是给老百姓财产权或者说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的特殊规定,真正给老百姓吃了一个定心丸。

“自动续期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到期之后,不用再到政府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这样是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的保护。”王利明认为,关于产权到期后要不要收费的问题,首先不能说全免,有的用地期限是二十年,有的是七十年,所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如果全免了,对七十年的不公平。但是,也不能说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重新交一遍,这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

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王利明说,如果当时已经交了七十年,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现在的规定是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来就专门收费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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